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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培佳律师 孙培佳律师,男,湖北宜昌市人,江西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毕业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、湖北律师协会会员,宜昌市法学会会员,现为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。孙培佳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及《中华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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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法规

律师解读婚姻法对结婚落户的规定

律师解读婚姻法对结婚落户的规定

婚姻法第9条规定:登记结婚后,根据男女双方约定,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,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。其立法精神是提倡男到女家落户,以破除以男性为本位的宗法观念,同时也有利

于解决某些有女无儿户的实际困难,有利于妇女社会地位、家庭地位的提高。

全面理解结婚后男女互为家庭成员的问题,应注意以下几点:

1?结婚后,男女双方可以互为对方的家庭成员,并非一方必须成为对方家里的家庭成员。双方结婚后也可以脱离各自原有的家庭,另行组成新的家庭。

2?男女双方婚后的落户方式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,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强迫手段,其他人也不得干涉;同时,当事人双方的有关约定也可以通过协商加以变更。

3?因一方成为对方家庭成员而引起的户籍变更问题,应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的专门规定办理。

4?对于一方成为对方家庭成员后,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发生变化,法律没有明文规定,一般认为,一方成为对方家庭成员,仅发生家庭生活单位和家庭成员结构关系的变化,不产生法律上新

的权利义务关系,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变,只存在事实上的互相扶助。

总之,男女可以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,是建立在夫妻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,不管双方如何约定,都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独立的人身权和正当的财产权益,同时要注意切实保护男方在女方家庭中

所依法享有的各种权益。

【相关依据】

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(2001修正)[20010428]

第九条登记结婚后,根据男女双方约定,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,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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